来源: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 发布时间:2019-06-18 16:52 浏览次数: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致力与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文化服务,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通过展示文物、举办展览、开展教育活动等方式,传播历史文化知识,弘扬民族精神,促进文化交流与传承。根据《博物馆条例》有关条款及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面向全体社会公众,包括不同年龄、性别、职业、地域的人群。关注不同群体的需求,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促进社会公平与文化共享。
第三条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藏品代为保管、鉴定、养护、修复、及资料查询等。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规划,会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 制定并执行统一的服务标准,确保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服务标准包括服务设施与环境、服务时间与方式、服务人员素质与行为等方面。定期对服务进行评估与改进,提高公众满意度。
第五条 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与分工,形成高效、有序的服务运行机制。加强服务人员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与建议,不断完善服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 提供公众服务的具体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本总则作为提供公众服务的指导性文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提供藏品代为保管工作制度
第七条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必须为具备合法来源的合法藏品。在入库前,需经过专家鉴定,并签订相关寄存、代保管协议。确保藏品的合法性和符合纪念馆的收藏标准。
第八条 提供安全的保管环境,确保藏品在保管期间的安全、完整。包括提供适宜的温湿度、光照等保存条件,以及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损坏等措施。
第九条 建立详细的藏品档案,记录藏品的名称、数量、来源、特征、鉴定意见等信息。有助于对藏品进行科学管理,并为后续的研究、展示等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条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在保管期间,可提供免费的保管、养护、修复服务。但在进行这些操作时,应尊重藏品的原状和历史文化价值,避免对藏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第十一条 照金纪念馆享有寄存、代保管藏品的出版权、研究权、展示权。在利用藏品进行出版、研究、展示等活动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尊重收藏单位或个人的权益。
第十二条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在保管期满后,按照协议约定进行退还。退还时确保藏品的完好无损,并办理相关退还手续。
第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藏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对藏品的出入库进行登记和审批。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将藏品带出库房或进行违规操作。
第十四条 定期对保管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确保保管工作的规范、有效。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保管工作。
第三章 提供藏品代为鉴定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收藏者提出藏品鉴定申请,申请时应提供藏品的相关信息,如名称、年代、来源等。
第十六条 在收到鉴定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批过程中,可能会要求收藏者提供额外的藏品信息或证明文件,以确保藏品的合法性和符合鉴定要求。
第十七条 组织专业的鉴定人员对藏品进行鉴定。鉴定人员对藏品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分析,包括其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等方面,并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作出鉴定结论。
第十八条 鉴定结束后,向收藏者提供书面的鉴定报告。报告详细说明鉴定的过程、方法和结论,以及对藏品的评价和建议。
第十九条 鉴定人员对藏品信息和鉴定结论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收藏者同意,不得随意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如果收藏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照金纪念馆会重新组织鉴定或提供其他解决方案,以妥善处理争议。
第二十一条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鉴定费用,费用标准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第四章 提供藏品代为养护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在接收代为养护的藏品前,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藏品的类型、年代、材质、保存状况等,以便为其制定合适的养护方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藏品的特性和保存需求,制定具体的养护方案。方案应包括养护目标、方法、步骤、所需材料和设备等,确保藏品在养护过程中得到科学、有效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指派专业的养护人员负责执行养护方案。养护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各种养护方法和设备,确保藏品在养护过程中不受损害。
第二十五条 对藏品的养护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养护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使用的材料和方法、藏品在养护过程中的变化等。这些记录有助于了解藏品的养护历史和效果,为后续的养护工作提供参考。
第二十六条 定期对代为养护的藏品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保存状况良好。如发现藏品出现损坏或变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代为养护期满后,按照协议约定将藏品退还给收藏者。在退还前,对藏品进行最后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在养护过程中未受到损害。
第二十八条 养护人员对藏品信息和养护过程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收藏者同意,不得随意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提供藏品代为修复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收藏者提出藏品修复申请,同时提供藏品的基本信息、损坏状况以及修复期望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对申请进行审批,评估藏品的修复价值和可行性。审批通过后,与收藏者签订修复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组织专家对藏品进行详细检查,制定针对性的修复方案。方案包括修复目标、方法、步骤、所需材料和设备等。
第三十二条 安排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修复人员负责执行修复方案。对于复杂或特殊的修复任务,可能需要通过向市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邀请省级专家团队对藏品进行修复。
第三十三条 修复人员按照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操作,确保每一步都符合文物保护和修复的原则。在修复过程中,应尽可能保留藏品的原貌和历史信息。
第三十四条 对藏品的修复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使用的材料、方法、步骤以及藏品在修复过程中的变化等。这些记录有助于了解藏品的修复历史和效果,也为后续的养护和修复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十五条 修复完成后,组织专家对藏品进行修复效果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藏品的保存状况、历史信息的保留情况以及修复操作的合规性等。
第三十六条 评估通过后,按照协议约定将修复后的藏品退还给收藏者。在交付前,对藏品进行最后的检查和清洁工作,确保其符合交付标准。
第三十七条 修复人员应对藏品信息和修复过程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收藏者同意,不得随意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修复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在修复协议中明确约定。一般情况下,照金纪念馆享有修复技术的知识产权,但应尊重收藏者的权益。
第六章 提供资料查询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公众提供的资料查询服务,范围涵盖红色书屋藏书、资料和已登记的馆藏品及其相关资料。未登记的藏品不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第四十条 公众可通过官方网站、现场咨询或联系电话等方式提出查询意愿,明确查询目的和内容。
第四十一条 在收到查询申请后,会尽快对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将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资料查询和准备;对于不符合要求或无法提供的查询内容,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 根据查询申请的内容,提供相关的馆藏资料信息。提供的资料可能包括文物藏品的图片、文字描述、历史背景等。
第四十三条 公众在获取资料后,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照金纪念馆有关规定,合理利用资料。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或用于商业目的。
第四十四条 定期对资料查询服务进行评估和监督,以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欢迎公众对资料查询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不断改进和完善服务。公众可通过官方网站、现场咨询或联系电话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四十五条 指定专人负责资料查询服务工作,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服务态度,能够为公众提供有效的帮助和指导。
第四十六条 服务人员在处理查询申请和提供资料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查询信息和查询内容的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