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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 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来源: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 发布时间:2015-12-06 12:3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公益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社会捐赠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无偿或有偿向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捐赠。捐赠可以是货币、实物、劳务和服务。其形式包括捐款、捐物、义卖、义展等。

第三条 捐赠活动应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同时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五条 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受赠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进行捐赠。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八条 捐赠人可以与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

第九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条 捐赠人的捐赠财产全部用于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的建设与发展,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均应如实答复。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文物有拍照、制做拓本、绘图等要求者,纪念馆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四章 优惠措施和待遇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捐赠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可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捐赠,分别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待遇,如作为特邀嘉宾参加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纪念活动或展览开幕仪式;发给捐赠证书;回赠一定数量的礼品、纪念品;双方商定的其它回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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