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 发布时间:2016-05-09 17:29 浏览次数:次
第一条 文物征集工作是依据纪念馆性质、任务和发展方向,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以适应陈列、研究和馆藏需要而开展的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明确有关要求,更好地开展文物征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物政策及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物调拨、文物收购、文物受赠等均属文物征集工作范畴。
第三条 文物征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文物鉴定水平,并恪守职业道德;根据馆藏文物结构需要,提出可以征集的文物对象。
第四条 征集前必须对文物进行科学鉴定和评估。由两名以上专家对拟征集文物的真伪、时代、质地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作出相对准确的鉴定;并经分管领导确定是否符合本馆收藏标准与要求、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购买文物时必须由三人以上同行。
第五条 文物收购由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购置藏品、运输费用、回赠纪念品等方面。征集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物有所值的原则,与文物的出售方协商合理的征购价格,并到馆财务处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第六条 文物受赠按照《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接受捐赠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文物征集过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程序,要有完备的征集手续。
第八条 经批准征集的文物,应按文物编目工作的要求,填写编目清单、建立藏品档案并登帐,办理文物入库交接手续,同时做好馆内文物固定资产登记。
第九条 文物征集的过程和文物捐赠档案是记载文物流传经过的重要资料,应重视收集和整理文物征集的相关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十条 文物征集档案包括:
1、文物征集申请或报告;
2、鉴定人员的鉴定意见;
3、文物出让人的出让书或捐赠人的捐赠书;
4、文物征集清单及收购凭证;
5、重要文物征集的新闻报道稿等文字和影像资料等。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
2016年5月9日